福建师大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14-04-17   浏览次数:115

 

福建师大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校多学科和人才的综合优势,加速我校教学、科研条件的进一步改善。为培养更多的师范生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深化我校的教育体制改革。扩大我校的创收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福建师大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施埔路53

第四条  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是:进一步发挥我校的人才和技术的综合优势,促进高等师范教育的发展,改善办学条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响应中央的号召,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高校成为经济战场的主力军,为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生活服务。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坚持党中央制订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总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金融、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七条  总公司为本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公司资金筹措计划。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2、任免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选。

3、讨论通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检查执行结果。

4、审核公司月、季、年经营成果和年度汇算情况。

5、讨论和确定公司主要人员人事安排和公司发展计划。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公司经营计划并领导实施。

2、负责公司各部门的组建及人事安排。决定聘用业务与技术骨干人选。

3、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确定公司工资形式,决定公司按劳分配。按效益奖励或处罚。

5、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设立下列管理机构:

1、办公室

2、财务部

3、综合部

第十条  公司实行民主管理。按国家规定。建立工会机构。通过工会组织行使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对公司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是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等权利,有对公司各层领导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章  本公司经营方式为:服务批发、零售。

公司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经济合同法》。在经营活动中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用实际行动维护和提高公司知名度及公司形象。

第十三条  公司对所有人员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奖罚分明,鼓励先进,对违纪人员、不称职人员给予处分、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国家制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依法报税,交纳税款。

第十五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元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章  注册资金、利润分配、劳动用工及财务管理、公司歇业、停办或终止

第十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财政部规定执行。有关利润与留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中有关职工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有关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任命。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停办或终止,由校研究决定。所有帐目来往、财产提请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因歇业、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订及修改经主管部门认可,在工商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事项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事项相抵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为准。

 

 

 

 

                                    福建师大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钦

                                         OO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