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学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学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采购招标工作相分离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采购是指在《福建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调整公布)内,需求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由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核及监督工作。
第十条 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学校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各项采购招标项目的经费来源确认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下达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委托审计、实施、验收和存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委托审计、实施、验收和存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需求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以及参与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委托审计、实施、验收和存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及需求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和报备等事务。
第三章 招标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标准》(见附件),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委托招标数额标准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招标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在学校施工单位入围库抽取限额标准内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采购招标中心、需求单位从经公开招标建立的入围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施工单位;有其他专业或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或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需求单位从经公开招标建立的入围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需求单位从经公开招标建立的入围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设计、监理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也可由需求单位按学校自行采购服务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应急或抢修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单位可先行施工或采购,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需求单位在项目完成规划、立项等工作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附立项文件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并负责对所提供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采购招标中心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一)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申请表、工程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经采购招标中心、需求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对外发布。招标控制价达到上级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须由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四)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或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五)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需求单位按规定派员参加开标、评标会。
(六)采购招标中心、需求单位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或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并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整理完成后交采购招标中心及相关单位归档。
第五章 招标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求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共同拟订合同。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根据项目需要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会签(非格式合同需经法律顾问会签)。招标控制价达到上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须经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由需求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授权代表与中标人签订,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需求单位对签订的合同负主体责任。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招标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采购招标活动,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闽师资〔2019〕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