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资金依法采购各类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省级政府采购和学校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是指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在《福建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内,采购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六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诚信原则。
第七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内部操作流程,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采购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计划归集报批、政府采购过程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自行采购项目登记和存档等事务。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属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属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属采购目录外项目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
(四)属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五)属药品等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网上超市等其他便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他便捷采购方式除外)的,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若超过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限额还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接受邀请的投标人须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便捷采购方式包含网上超市等方式,具体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四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申报与追加
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前申报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应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分类品目和采购目录进行填报。
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给学校的采购预算来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以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配置或违反规定配置。
(二)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采购单位应对项目的执行预算进行再次确定。执行预算的确定应当结合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货、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内容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并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五章 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对单位内申报的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归集,并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和填报采购计划审批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经办人根据已批复的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材料,应先提交单位采购管理员进行审核,确定采购类型,并报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填报采购计划时,除填报品名和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车辆除外)和供应商(单一来源除外),也不得提出具有(或隐含)排他性的技术指标。
第二十七条 属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当年度来源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确认,采购单位须提供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及经费财务编码,并遵循如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费进行采购的,须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二)对于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逐级上报审批同意;
(三)属科研项目经费的采购还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采购资金来源经财务处确认并冻结相关采购金额后,采购单位凭采购计划审批材料、询价情况等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需提交购置论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属于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经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零星小额采购可由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授权项目负责人直接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备案制。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进行审批和备案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属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批后提交采购管理员备案,并定期报备至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自行采购项目在采购备案后根据采购单位自定的内部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更正事项等。
(二)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政府采购网以及学校网站进行公告。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须在本单位网站或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三)公告时间: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非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时间,自采购文件公告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竞争性磋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采购单位应对1万元以上(含)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与中标(成交)
(一)采购项目评审时,采购单位须按采购文件规定推荐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参与项目评审。参与制定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人员不得以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身份参加评审,也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干预或影响专家评标。
(二)学校派有关人员作为监标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平,监标人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三)评审开始时,应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由省级电子采购平台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四)除参加评审的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监标人以及组织评审的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五)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意见,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确认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经资格审查有效投标人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若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则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确认后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理费用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所产生的代理服务费可由采购单位支付,也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须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代理费用。
(三)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比例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验收程序
第三十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省级政府采购合同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学校要求进行草拟,并送采购单位审核。
(二)若采用学校格式合同范本的,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经办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送资产管理处审核。非学校格式合同范本的合同还须经过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再提交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负责确认合同全部内容,并对签订的采购合同负主体责任,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合同内容的规范性,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约定条款内容。
(三)经审核无误的合同,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履约保证金到账情况,并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在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自行采购合同应采用学校格式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预付款。
(二)采购单位负责确认合同全部条款后,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在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后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一)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学校以转账方式交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与退还期限应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由采购单位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并于约定期限期满且中标(成交)供应商无违约的前提下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退还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保证金约定期满后,采购单位负责审核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审核无误后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签署同意退还意见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
(一)货物安装调试使用正常或服务按规定提供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并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初验收。初验收应针对合同中的供货清单、技术参数及性能等内容逐条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二)初验收通过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其中合同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须资产管理处参与。验收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且须邀请不少于2名非本单位专家。
(三)采购项目验收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但此项须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四)对于特殊或需依据检测结果做出结论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部门参与验收。
(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专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单上写明情况及原因。
(六)验收结果(含初验收材料)并入采购归档材料并由采购管理员存档,其中属于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验收结果还应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校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监察处对采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审计处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财务处对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购单位纪检委员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定期将自行采购和自行验收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产品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档案管理等具体操作,按现行或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可参照上级关于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师大办〔2006〕74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暂行)》(师大办〔200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