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办产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311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办产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直〔20147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厅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落实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化校办产业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学校校办产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校办产业规范管理

  加强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完善校办产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学校办企业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深化校办产业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明晰校办产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产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学校办企业行为。

  二、健全制度,规范经营,全面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

1.依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要求,各高校应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尚未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因校企规模较小,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高校,应明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并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抓紧清理校级领导在校企兼职问题。为确保高校企业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各高校应对校级领导在校企兼职情况进行彻底自查,发现有不合规兼职的,应于20146月底前退出。校级领导在校企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应由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并按有关要求报学校领导班子审核。

3.健全校办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各高校要督促校办企业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三重一大及经营性资产重要事项,应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全面清理,认真整治,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办企业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办校办企业,现有的校办企业要彻底清理剥离。清理剥离的范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所有校办企业、参股企业以及冠学校名称的其他企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学校在开展清理剥离工作的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人员安置、资金处置等工作。

2.原则上不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办校办企业,现有非义务教育阶段校办企业应参照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各有关学校在校办企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明确具体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的责任人,清理学校领导在校企兼职问题,健全校办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412月底前完成中小学校办企业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罗晨,联系电话:0591-87551640,电子邮箱:FJSGBYX@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

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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