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建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师委综〔2011〕26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第5次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提交校党委六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1年5月13日
福建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建立选人用人公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与要求
第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树立坚定信念、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动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坚持责任为重、务实为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利,坚持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切实做到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负责、敢于问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处级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2.专任教学科研人员具有二年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2.具有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或博士学位。提任副科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科员岗位(含助级专业技术职务,下同)工作一年以上;2.大学本专科毕业后在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学院行政正职、机关部分业务性较强的部处正职领导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五)提任处级职务,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其中提任共青团系统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二周岁。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其中提任共青团系统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九周岁。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专任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处、科级职务,要把行政职责放在首位。
(九)提任处级职务,一般应是本校处级后备干部。
(十)提任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提任资格考试。提任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效期两年。
第六条 为加强干部梯队建设,着力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各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中原则上应有四十周岁以下的干部。要着力发现、培养并大胆启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进入各二级单位班子。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按照有关条件、程序报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包括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任(聘)。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除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任(聘)方式外,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积极推行差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学院领导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进行。机关部、处领导人选民主推荐一般由有关部处、学院、本部门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
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具体程序包括: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确定考察对象及之后的程序按本章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公开选任(聘)。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科级职位和部分专业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处级职位一般通过公开选任(聘)的方式,择优上岗。
公开选任(聘)的基本程序和办法参照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坚持标准条件,突出岗位职责,注重能力实绩,完善程序办法,着力改进考试测评工作,不断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质量。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察对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任(聘)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配合。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特别要注重干部德的考评,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干部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必须把考察范围扩大到原单位。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的,还应听取党委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建立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面谈制度。面谈时,考察组成员一般应当全体参加。
考察工作必须同干部个人述职、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结合起来,形成全面、准确、清楚反映考察对象的书面材料。
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培训情况、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负责考察工作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三)以书面方式征询纪委、监察处意见。
(四)征求校分管领导意见。
(五)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提交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
提任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采取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提任副处级干部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引进优秀人才或经选举拟任正处级职务急需任用的,采取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积极探索差额票决干部办法。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到会。研究有关职位人选时,校分管领导应到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者,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对干部任免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有关材料的保存、保密。
(七)提任副处级及科级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提任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后,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八)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九)处、科级干部在任用前均要进行谈话,包括进行廉政谈话。
(十)党群系统处级干部的任免行文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和其余单位处级干部的任免行文由校长签发。
党群系统科级干部任免行文由组织部发文,行政系统和其余单位科级干部任免行文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联合发文,组织部长签发。
(十一)非选举产生的干部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借调等任务。确因需要,经学校批准后,离岗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要相应延长试用期。在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处级干部,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提前结束试用任期,免除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干部任职试用期满一年,应组织进行试用期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予以正式任职、适当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任职务。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工作实绩一般或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延长试用期一至半年,再行考察;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由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各环节相关责任人负责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表》,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十一条 党委按照与在职处级干部一定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经组织部门考察后,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确定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换岗交流、担任学院院长助理等方式加强培养锻炼。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并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干部任期、轮岗交流及职级调整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任期为每任四年。任期内职位变动或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任期由新任职位、职级算起。
由专任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的处级干部(“双肩挑”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原任职务自然免除,原则上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可安排一个学期的学术假。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群众公认特别优秀的单位正职领导,可适当延长任期一至二年。
第十五条 年满58周岁、且受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以上的正处级干部或受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以上的副处级干部,不再占用相应的行政职级与职数,享受与原职级同等的校内待遇。
第十六条 专职党务行政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任满八年后原则上应进行调整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实际,也可适时进行调整交流。调整交流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学院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进行。同一学院的党政正职和机关同一部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每任一般为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可连任两任,两任后一般应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完善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调整职员职级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干部的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基层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免职制度。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2.脱产学习或出国出境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干部未经组织同意,兼任校外单位实职领导职务的,应主动辞职。未主动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常委会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四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的监督。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正处级(含主持工作或具有经费审批权的副处级)干部,应接受必要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依法选举或试行选举的,依照选举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福清分校、附属中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