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实施方案及聘任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10

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实施方案及聘任基本条件

(闽师人〔20183)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经校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教师等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经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8315

 

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推动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才机制,完善聘任程序,优化考核评价,着力提升教师竞争力,建设一支师德优良、业务精湛、学术争先、贡献显著的专业技术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评聘合一,优化条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一制度,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条件,以条件为导向促发展。

(二)适应发展,合理分类。适应社会对人才类型的需要,遵从教师发展规律,科学定位,合理分类,激发教师创新性和创造力。

(三)激励争先,良性竞争。制定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机制,对特别突出人才,在岗位职数上予以倾斜,鼓励良性竞争,确保公平、公正。

(四)突出能力,重视质量。以能力为重点,强化考核评价,着重考核教学、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突出履责尽职。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校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含我校已获授权自主评聘的、申请晋升相应职务聘任的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人员,以及未获授权自主评聘的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会计、审计、新闻出版、卫生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四、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予聘任。

(二)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支援辅助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等。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支持、服务管理等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职务任职要求。

(六)非从事本专业的人员转岗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须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工作实践后(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方能按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任职条件,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应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的要求执行。

(八)学校设定已获授权自主评聘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201911日起开始实施(教师职务直聘条件除外)。2018年职务评聘条件仍按原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未获授权自主评聘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条件,按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相应文件执行,除图书资料人员外,晋升正高级职务的,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晋升条件要求外,还须增加主持本专业省级重点项目1项或校B类期刊论文2篇;晋升副高级职务的,还须增加主持本专业省级项目1项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晋升中级职务的,至少须有本专业CN期刊论文1篇。

(十)各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特点、教师队伍实际和岗位情况,在不低于学校聘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学校核准后实施。

五、教师岗位分类

根据学校教师基本情况和各岗位任务、性质,将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应用推广为主型等,实行分类管理。教学为主型以讲授大学公共课程、本科课程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型既承担教学工作,又承担科研任务;科研为主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应用推广为主型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教育等工作。

各类型岗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设定,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应占本单位教师总数60%以上,实行按需设岗、自选申报、分类评价、动态管理。

六、聘任组织及职责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及职责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聘任委员会章程》施行。

七、聘任基本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际,制定并公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二)各单位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名称、类型、数量、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专业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专业成果应是聘任相应职务(或具有任职资格)后取得的。

(四)单位公示,考核推荐。应聘人员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任职经历、聘任条件、岗位职责等,在岗位定额内向校聘任委员会等额推荐应聘人选,由校聘任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核后向省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或授权各聘任分委员会审议聘任。

(五)学术成果鉴定。

已获授权自主评聘的教师等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实行代表作同行鉴定。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2,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3篇独立撰写、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限1部、件)作为送审代表作,由3位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申请绿色通道晋升高级职务人员送5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分为“达到”、“未达到”两种;“未达到”超过半数的,不再进入下一聘任程序。

代表作送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送审单位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外高校和科研院所。

2.应聘正高级和破格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原则上须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博士生导师鉴定。

3.鉴定须回避应聘人员的毕业院校和导师。

代表作送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实行随机抽取委托送审单位组织匿名鉴定。鉴定意见2年内有效。

(六)学科组评议推荐。学校按照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组建学科评议组,各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考核评议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可提交相应聘任委员会审议聘任。

获学科评议组同意票未达到三分之二,但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人员,将提交相应聘任委员会审核,若有到会委员提议,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附议,将单独进行附议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能参加申报职务聘任表决。若无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附议,或未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不再进入下一聘任表决程序。

(七)学校聘任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聘人选。聘任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聘任分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人选(包括机动岗和各单位定额内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统一实行差额票决方式,其中正高级职务差额比例20%,副高级职务差额比例10%(公布岗位数与申请人数间的差额比例高于以上比例的,按公布岗位数择优竞聘),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并根据岗位数限额、得票数等,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八)根据不同聘任权限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申诉与处理。教职工对职务聘任工作和拟聘人选有异议,或公示期发现问题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并作出审查结论。

(十)学校、各二级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聘任权限分别颁发聘任证书。

(十一)对岗位职数已满额单位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可申请学校高级职务机动岗,按上述程序和破格聘任基本条件中的有关选项择优聘任,由相应聘任分委员会按本条第(七)款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机动岗位待本单位有空余岗位时予以收回。

(十二)已获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未聘人员,达到学校高级职务机动岗聘任基本条件必备项第2项和其它任选1项的,经各单位考核审议、推荐和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聘任。

(十三)对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引进人才,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察推荐,经国内外5名同行知名专家匿名评议,直接提交校聘任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直接聘任。

(十四)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受聘的新进人员,将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聘任条件,由相关聘任委员会负责审议聘任,并报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聘任管理

(一)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制度,对聘任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教师工作部(处)备案。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等人员,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

(三)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学校和各单位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和各单位不得续聘或聘其担任高一级职务。

九、本实施方案自201811日起施行,本轮聘期四年,至20211230日止。

十、本实施方案由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其中,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具备高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人员还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等)每学年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每学年为1120小时,由各单位根据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师资队伍结构与分类评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遵照教育部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中级职务以上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系统承担1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平均每学年应承担本科课堂教学(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下同)不少于256学时(公共课教师周学时8-12节),教学科研并重型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96学时,科研为主型和应用推广为主型不少于32学时(科研为主型和应用推广为主型可不限于本科教学)。

新进博士人员应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减免教学工作量:第一学年不安排课堂教学工作量,接受新教师入职培训,在导师指导下担任课程辅导和备课等教学工作,第二学年完成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学院和部处等“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一半,平均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赴校外访学进修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2/3以内;校内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兼任管理服务工作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1/3以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平均每学年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含入学教育、专题党课等),主要应考核其本职工作业绩,教研科研项目不作硬性要求,应聘副高级以上职务专业成果参照执行教学为主型教师聘任基本条件第(2)项,并在聘任原职务期间年度考核有一年优秀。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特点、教师队伍实际和岗位情况,在不低于本聘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章  聘任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初级职务

具备硕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具备学士学位,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中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初级职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博士学位的除外)。

(二)专业成果

1.任现职以来,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参与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

第九条  副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

博士后出站人员原在站研究时间(不少于2年)可视同担任中级职务年限。

申请聘任副教授职务的(除教学为主型外),1980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1975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各类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主持国家级项目的教师,资格审核和代表作送审达到聘任要求的应予优先选聘):

1.教学为主型副教授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1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测评(测评办法见附则第十二条,下同)85分以上,并参与厅级(不含校级,下同)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下同)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有核心期刊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仅限学术专著或世界名著,下同)、教科书(须列入我校本科教材征订目录或有3所以上本科高校使用证明,下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下同)1项(第一名,下同)。

4)主持地厅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级教研(含质量工程等,下同)或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或超额完成额定本科教学工作量80%以上。

5)获得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三名);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三名)。

2.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1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测评85分以上,并主持地厅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4)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地厅级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五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含艺术、体育类,下同)10万元以上、理工类30万元以上。

5)获得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三名);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三名)。

3.科研为主型副教授、副研究员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部委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三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理工类60万元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有SCIA类期刊论文1篇,或EIB类期刊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下同),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二名)。

5)专利成果、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校金额20万元以上。

4.应用推广为主型副教授、副研究员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部委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三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60万元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并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

3)专利成果转化或应用推广技术鉴定成果1项。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二名);或参与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地厅级以上表彰的项目(前三名)或个人。

5)专利成果、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校金额40万元以上。

5.竞聘机动岗或破格申请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

竞聘学校副高职务机动岗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两项,其中教学为主型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第2项和其它任选1项;破格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3年以上,任职年度考核中须有一年优秀,并达到各自类型的教学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学历资历或年限双破格者须4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级或部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二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理工类60万元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或有SCIA类期刊论文2篇,或人文社科类AB类期刊论文各1篇,或EIB类以上期刊论文4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

4)获得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本人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或参与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表彰的项目(前三名)或个人。

5)专利成果、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校金额3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追加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理工类60万元以上。

6.直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数等限制,申请直聘副高级职务。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六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名);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或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名);或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2)理工科类:在SCI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SCII区大类排名第一期刊收录1篇以上,或SCIⅠ区2篇以上,或SCIⅠ区1篇及Ⅱ区2篇以上,或SCIⅡ区4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在校A类期刊(不含报刊类)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校外引进人才第(2)项翻倍可视为两项。

第十条  正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任副高职务5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任副高职务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高职务8年以上。

申请聘任教授职务的(除教学为主型外),1970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

(二)进修经历

申请聘任教授职务的(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外)197011日以后出生的未有境外访学经历的教师,须有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访学累计10个月以上经历,部分人文社科类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于国内部属大学和科研院所进修一学年。

20171231日前,按《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进修经历要求,经学校同意派出赴境外访学或国内部属大学进修累计半年以上的,在第三轮聘期(2018-2021年)申请晋升高级职务时,视同已完成进修经历要求。

(三)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各类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教学为主型教授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2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综合测评90分以上,并主持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4)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理工类50万元以上;或超额完成额定本科教学工作量一倍以上。

5)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四名,或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本人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

1)能独立主讲本科课程2门以上,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综合测评85分以上,并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理工类SCIⅢ区以上论文2篇,或人文社科类AB类期刊论文各1篇;或有理科类SCIⅢ区以上论文3篇,或工科类EI期刊论文6篇,或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2篇或B类期刊论文6篇。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上、理工类100万元以上;或专利成果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50万元以上。

5)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四名,或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本人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3.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

2)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理工科类SCIⅡ区论文2篇,或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2篇;或有理工类SCIⅡ区以上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3篇。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

4)获得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三名,或省级特等奖(前三名)或一等奖(前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前二名);或主持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或个人。

5)专利成果、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6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理工类120万元以上。

4.应用推广为主型教授、研究员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承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

2)在EIB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并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

3)专利成果转化或应用推广技术鉴定成果3项。

4)获得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三名,或省级特等奖(前三名)或一等奖(前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国家专利奖(前三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主持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或个人。

5)专利成果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10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追加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

5.竞聘机动岗或破格申请聘任教授、研究员职务

竞聘学校正高职务机动岗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两项,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第2项和其它任选1项;破格申报者应具备《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管理办法》岗位聘用条件表2-A类选项之一,或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职务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职务4年以上,任职年度考核中须有一年优秀,并达到各自类型的教学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学历资历或年限双破格者须4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

2)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理工类SCIⅡ区以上论文2篇,或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2篇;或有理工类SCIⅠ区论文1篇和Ⅱ区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论文3篇,应用推广类EI期刊论文4篇并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

3)在A类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2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4项并成功转化2项。

4)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五名、部级前二名;或省级社科一等奖(第一名)、科技一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国家专利奖(前三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前二名);或主持应用成果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业绩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或个人。

5)专利成果转让和应用成果转化收入累计8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理工类120万元以上。

6.直聘教授、研究员职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数等限制,申请直聘正高级职务。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第一名);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2项;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名);或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名)2项;或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

2)理工科类:在SCI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SCII区大类排名第一期刊收录1篇及Ⅰ区2篇以上,或SCIⅠ区5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在校A类期刊(不含报刊类)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校外引进人才第(2)项翻倍可视为两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专业成果原则上都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外出进修等须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的,也应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

本文中,所指论文和著作,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或出版;所指“主持”,均指第一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所指“承担”,均指实际承担项目并有经费份额的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审定,但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所指“以上”、“不少于”等,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本校教师在同篇论文中,分别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或同时为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自行商定,推荐确认1人为该论文使用人,在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中使用,并由共同作者中所含的本校教师一起签署使用说明。

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2篇(核心刊物以上不少于1篇),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3篇(均为核心刊物以上),独立撰写、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限1部、件)作为送审代表作。应聘人员申请聘任职务提交的论文或专著、作品不低于代表作送审的要求。

任职年限指聘任相应职务的年限,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加计算;但晋升现任职务截止时间以后取得的教学与科研业绩予以认可。学年度考核和教学、科研等考核等级未达到合格的,或进修等逾期未归的人员,当年度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该年度也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教学综合测评成绩由三个部分构成:①近三学年每学期学生综合教学评价总平均成绩占50%,学院和教师均可通过教学综合管理系统查询;②近三学年同行评价平均成绩占20%,同行(副教授以上)评价成绩不少于五份;③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考核评价成绩占30%;学院和同行评价标准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期刊认定

CN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其中包括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和本科大学学报等。

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含报纸理论版,下同);以上期刊按论文发表当年版本为准(下同),其中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自201911日起不适用于申报正高级职务聘任人员。

AB类学术期刊指《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报纸理论版不得超过所要求AB类期刊论文数的一半)。其中,A类期刊包括SCI(不计影响因子的除外)、SSCIA&HCI源期刊,为各学科一级权威期刊;B类期刊包括未列入SCIEI源期刊(不含会议论文),为各学科二级权威期刊。由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艺术类、体育类全国专业协会等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和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境)外学术期刊,未列入我校AB类期刊目录的可视同本聘任条件中的B类以上期刊,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审定,但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

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境)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A&HCIEI全文收录,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收录证明。

第十四条  在论文集、专辑(刊)、增(特)刊、一号多刊、电子刊、准印证、半月刊及以下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和在AB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除外),或未正式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或在非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能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

第十五条  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教科书等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所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不累加计算;申报人员承担的内容或字数均以书中注明的为准,书中未注明的需由出版社及主编出具证明。A类出版社指《福建师范大学A类出版社目录》中所列出版社;未列入该目录的境内外著名出版机构,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审定,但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

第十六条  专业成果换算办法

(一)各类高级职务聘任条件中必备第(2)项特别突出、达到翻倍要求的,可视同已增加一个选项。

(二)各聘任条件中的论文成果,除了已明确规定的选项之外,原则上只能以高层次成果折抵下一层次成果:SCIⅠ区1篇≈Ⅱ区2篇≈Ⅲ区4篇≈Ⅳ区6篇≈EI源期刊9篇;A1篇≈B3篇≈其他核心期刊6篇≈其他CN期刊12篇。

(三)同类成果奖高一等级奖的名次,可视同为低一等级奖项的高一名次;同等级同名次奖项2项,可视同为同等级高一名次奖项1项;同类成果奖低一等级奖3项可视同为高一等级奖1项;省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专利奖、优秀新产品奖视同同级科技奖;同层次单科性奖项比照综合性奖项,降一等级或名次认定。

(四)合作研究项目中,除了已明确规定的选项之外,单列子项目可视为下一层级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主要参与者可采认前6名或单列子课题负责人,国家级重点项目和部省级重大专项主要参与者可采认前4名,高一级项目参与名次可视为低一级项目的高一名次,其他均按前述规定认定。

(五)制定国家与地方标准可换算: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视同国家级项目,参与者可采认前五名,发布实施视同4项发明专利;主持制定行业标准视同国家部委项目,参与者可采认前三名,发布实施视同2项发明专利;主持制定地方标准(省级)视同省级项目,参与者可采认前二名,发布实施视同1项发明专利;主持制定企业标准视同横向项目,发布实施视同1项实用新型专利。

(六)文艺类、体育类专业教师创作、表演和竞赛成果,均按《福建师范大学艺术与体育学科科研业绩折算办法》视同相应成果,但视同成果不多于所要求专业成果的1/2,并仅限于本单位岗位定额内使用。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业绩认定办法

依照省政府关于“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汇入学校账户,当年度实际到位金额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予以认定:

(一)500万元以上视同国家级重大项目,200万元以上视同国家级重点项目,80万元以上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50万元以上视同省级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上视同省级重点项目,10万元以上视同省级一般项目;

(二)200万元视同SCIⅠ区论文1篇,100万元视同SCIⅡ区论文1篇,60万元视同SCIⅢ区论文1篇,30万元视同SCIⅣ区论文1篇,20万元视同A类论文1篇,10万元视同B类论文1篇。

此外,获得各级科技奖、专利奖、新技术奖的应用性成果或政府表彰的应用推广项目,如需折抵论文要求者,国家级奖项可视同国际顶尖期刊论文。

符合相应职务所需的科研项目或奖项聘任条件后,增加主持国家一般或面上项目1项,可折抵理工科SCIⅡ区、文科A类期刊论文1篇;增加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可折抵理工科SCIⅠ区、文科A类期刊论文1篇。以上折抵成果不多于所要求专业成果的1/2

以上所视同的项目成果,由该项目成果主持人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参与者名次或分配额度,当年度向技术转移中心和教师工作部(处)报备,适用于职称评聘(送审代表作除外)、岗位考核、人才选拔、评优评先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申请聘任高级职务,当年参加学科组评议或相应聘任组织评审后,未获通过的人员,在下一年度申请聘任时须增加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获得申请聘任职务所列研究项目、专利成果或奖项1项,且再次送审时至少更换送审代表作1篇以上。

第十九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未尽事宜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自201911日起开始施行(直聘条件自201811日起施行),至20211230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晋升高一级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设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其中,正高级、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  聘任基本条件

第四条  助理实验师

具备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具备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完成额定实验工作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初级职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任初级职务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任初级职务7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完成额定实验工作量,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六条  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任中级职务8年以上。

博士后出站人员原在站研究时间(不少于2年)可视同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完成额定实验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并有一年优秀,并参与校级以上实验类研究或教研科研项目1项。

2.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须有实验类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有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仅限本专业专著)、教科书(须列入我校本科教材征订目录或有3所以上本科高校使用证明,下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五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主持地厅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前五名);或承担横向课题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理工类20万元以上。

5.获得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五名);或获得省级专业技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二等奖(前五名)。

第七条  正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高职务5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副高职务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高职务8年以上(19701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须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前两项为必备项:

1.能独立主讲本科实验课程1门以上,完成额定实验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并有一年优秀,并主持省级以上实验实践类教研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科书,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4.主持国家级项目或部委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部委项目、省级重点项目1项(前三名);或承担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理工类50万元以上。

5.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前六名、部级前四名、或省级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一等奖;本人或主持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实行破格。其他相关规定和成果采认细则,均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第三章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自201911日起开始施行,至20211230日止。

第十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

人员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提升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强化内涵建设,增强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晋升高一级职务的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人员。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具备高等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取得高等教育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聘任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实习员

具备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具备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助理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初级职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任初级职务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副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任中级职务8年以上。

博士后出站人员原在站研究时间(不少于2年)可视同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2.任现职以来,管理服务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有一年优秀。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有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有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主持厅级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本系统管理改革调研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调研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并获得采纳(需出具有效证明)的主要执笔者(前三名)。

4.获得省级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级先进个人称号,或所在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单位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第八条  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高职务5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副高职务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副高职8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管理服务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有一年优秀。

(二)专业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并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有B类以上期刊论文3篇。

2.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前三名),或承担省级以上软科学课题1项(前二名);或参与本系统管理改革调研工作,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交调研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并获得采纳(需出具有效证明)的主要执笔者(前二名)。

4.获得省级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所在部门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实行破格。其他相关规定和成果采认细则,均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第三章附则执行。

第十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自201911日起开始施行,至20211230日止。

第十一条  本聘任基本条件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